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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购B(香港)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美元债券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并提供法律意见

参与人: 王瑞   来源:无锡市律师协会   时间:2020-10-13 22:47:56

案情介绍

2018年期间,受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王瑞律师作为委托人认购B(香港)能源发展有限公司(B (HONG KONG) ENERGY DEVELOPMENT LIMITED)在境外发行的美元债券及有关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委托人拟与发行人、江苏C集团有限公司、D银行股份有限公司、E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的英文版《认购协议》(SUBSCRIPTION AGREEMENT)、英文版《债券的条款和细则》(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BONDS)、F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英文版《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处理结果

为确保审查结果合法有效,律师进行了大量检索、合规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SFO)、香港《税务条例》、《香港公司(清盘和杂项条款)条例》(C(WUMP)O)、《海外腐败行为法案》(FCPA)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认购事项发表意见以及必要风险提示。

特别是,由于本次债券发行由境内企业和境内银行分别提供了担保措施,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对跨境担保做出了一些限制条件,资金用途方面,境外发行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调回境内使用”;“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且境外债券发行收入应用于与境内机构存在股权关联的境外投资项目,且相关境外机构或项目已经按照规定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或确认”。律师建议委托人应当持续跟踪、关注发行人的资金使用是否存在违规情形。


案例点评

本案为律师业务中的“涉外非诉讼项目”,涉及大量跨境金融交易合规性问题,律师应当本着高度审慎、客观公正原则进行全面、实质审查,绝非流于形式“走过场”,且需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及风险提示,从而充分发挥律师的风险监督作用,避免国有金融资产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