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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A公司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暨关于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认定

来源:无锡市律师协会   时间:2023-06-22 13:04:57

一、案情简介

无锡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了8份采购订单,由无锡A公司直接将货物运送至德国B公司,并由德国B公司直接向无锡A公司付款,无锡A公司向德国B公司开具商业发票。交易合意过程为德国B公司将其需求邮件告知其在中国内地的全资子公司苏州C公司,再由苏州C公司向无锡A公司转发订单并下达发出指令。

二、提供法律服务情况

律师事务所根据无锡A公司提供的采购订单、海运单、报关单、商业发票以及与苏州C公司之间的订单下达邮件向法院提起了以苏州C公司为被告的诉讼。

法院认为,无锡A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苏州C公司代德国B公司转发采购订单,不足以证明苏州C公司曾明示其是买方;且从具体履行来看,无锡A公司在其所开具的商业发票中将德国B公司列为开具对象,在不可撤销海运提单和报关单中均将德国B公司列为收货人,实际付款方为德国B公司,最终法院驳回了无锡A公司的诉讼请求。

驳回诉请后,律师事务所根据原有证据以德国B公司为被告在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并根据法律要求对所有文件进行了翻译公证,按期进行开庭,庭后经案件双方律师的努力沟通,最终达成调解。

三、取得的成效

本案德国B公司是适格的被告,但无锡A公司的供货存在少许质量问题,考虑到涉外案件的取证难度、执行难度等,庭审后,原被告律师积极努力沟通,本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减轻诉累,降低执行难度的原则,双方达成了和解意向,最终德国B公司信守承诺履行了付款义务,达到了双赢的结果。

 

 

                                                               承办人: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  史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