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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公司诉卡塔尔某公司境外项目独立保函恶意索赔案件

参与人: 宋政平   来源:无锡市律师协会   时间:2020-10-13 22:56:56

案情介绍

江苏某电缆公司接到卡塔尔某公司的信息,称卡特尔有个基建项目,需要3.3亿美元的电缆,其愿意和中国公司一起投标。中国公司一个工作人员和卡塔尔公司签署了会议纪要,纪要显示中国公司在2014年5月28日出具投标保函。双方在2014年6月5日形成了正式合作协议(简称“6月5日协议”),但落款时间误写为2014年5月26日,协议内容包括中国公司同意出具相应的保函。之后,双方在2014年7月4日又对合作协议进行了修改(简称“7月4日协议”),明确了保函为履约保函,不是投标保函,但协议落款时间没有改,仍然是错误的2014年5月26日。无论是6月5日协议还是7月4日协议,对保函的出具时间均没有约定。中国公司在2014年7月15日向银行申请了548万美元的独立保函。可是,当卡塔尔公司收到独立保函后,不但不继续进行投标工作,反而立即向银行索赔,声称中国公司没有在5月28日开具保函,属于违约,所以要求银行支付保函项下全部款项。中国公司发现受骗后,向无锡中级法院起诉。诉状以卡塔尔公司被告,以签发独立保函的银行为第三人,主要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判令银行终止向卡塔尔公司支付保函项下款,诉讼的主要理由是卡塔尔公司构成保函欺诈。


处理结果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卡塔尔公司明知中国公司没有违约而向进行保函索赔,属于滥用索赔权,构成保函欺诈,判令银行终止支付保函项下款。卡塔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一)本案是滥用保函索赔权的典型案例,该判决的基本原则在最高法院随后出台的保函欺诈司法解释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就在江苏高院二审判决后一个月,最高法院就颁布了《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认定了于本案相关的滥用索赔权的情形。该案也被无锡中级法院确定为2016年度典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7年度优秀案例分析。

(二)在现有判例和表面证据对中国公司均不利的情形下,使用法务技术来展现案件的本来事实。

中国公司在本案中有些工作上的瑕疵,导致个别业务材料与事实不符,被外方利用。但本案律师通过分析证据材料的形成过程、以及交易的逻辑关系来推翻对中国公司不利的表面证据,复原了案件事情。

(三)运用法律手段积极应对外国公司的恶意索赔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确途径。

本案的成功在于中国公司及时寻求律师帮助,律师在短时间内阅读了大量的英文版的交易性文件,出具了案件分析报告,提出了中国公司的司法救济路径。

(四)给其他中国公司一带一路业务的借鉴意义。

本案来源于中东的一个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标的很大,由于急于锁定业务,手法粗糙,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不到位,如外方的资信、谈判备忘录的严谨、涉外业务流程的把控、工作人员英文能力、对境外项目的第一手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