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Min Wang *和Steven *是外籍人士,Min Wang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某生物公司, Steven * 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由中国籍总经理陈某负责。后因该公司到期无法偿还某银行贷款被起诉,并追加Min Wang *和Steven *为被告,要求Min Wang *和Steven *承担保证责任(后该债权在诉讼中被转让给某资产公司)。董正凝律师接受两位外籍人士委托,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了解到关于向广发银行贷款以及签署保证合同事宜,公司总经理并未向他们报告,他们不了解相关情况也没有在案涉保证合同上签名,且经过比对,保证合同上的签名笔迹与他们本人笔迹明显不符。同时,银行就保证合同的签署流程上存在重大疏漏,对于两外籍当事人的签署情况也未做任何记录及审查。基于此,董律师认为我方当事人因未作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当然依法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服原告放弃对我方外籍当事人的诉讼。
处理结果
起诉方撤回对Min Wang *和Steven *的起诉,两名美籍华人无需就康正公司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通过事实的查明和法院、原告有效的沟通,在实体上,帮助我方外籍当事人摆脱了原本就不该由他们承担的责任;在程序上,让原告在明知无法胜诉的情况下及时撤回对我方外籍当事人的起诉,最大程度减少诉累。通过本案,让外籍人士感受到中国境内的司法公正和高效,为当地营造良好的涉外营商环境作出了一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