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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洪某某、刘某某结构性私募基金投资合同纠纷仲裁案

参与人: 董正凝   来源:无锡市律师协会   时间:2020-10-13 22:49:33

案情介绍

    2015年2月9日申请人许某某(香港居民)与被申请人洪某某、被申请人刘某某签订《三方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投资750万元作为劣后资金,以洪某某为代表与基金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合同,与募集银行优先资金2250万元共同成立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项目”)。同时协议约定,基金项目的收益由许某某享有40%,洪某某和刘某某共同享有40%,风险损失由洪某某和刘某某承担。协议签订后,基金项目正式运作,但期间出现亏损,故三方重新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基金项目的收益由许某某享有30%,洪某某和刘某某共同享有50%,风险损失由洪某某和刘某某承担,如需补投资金则全部由洪某某和刘某某承担。此后,洪某某和刘某某追加投资款345万元。                                

    2016年3月10日,基金项目到期,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出具的清算报告,基金项目实收资金3000万元,到期账户总额3258万元。后洪某某于2016年3月21日仅退还许某某51万元,理由是基金项目风险及损失由己方承担,但基金项目的优先资金的利息142万元和相关管理费24万元、托管费6万元、销售服务费27万元均应由许某某承担。许某某不服该分配方案,经交涉无果,依据仲裁条款向上海贸仲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仲裁庭基本接受了代理人的观点,确定争议的优先级利息和基金项目费用应当由各方共同承担,而非许某某单方承担,最终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许某某退还出资款人民币124万元,并支付应退还出资款的利息(以人民币124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案例点评

    本案作为专业性较强的结构性私募基金合同类纠纷,在接案时,代理人需要对该领域有一定的背景了解和知识储备,并根据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掌握案涉基金的运作模式和投资结构,才能更准确的抓住争议的焦点,对己方的诉请有一个清晰准确的判断,并据此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材料支撑己方的观点。

    在庭审过程中,代理人将复杂的金融问题转化成直观的法律问题,深入浅出的将双方争议焦点从投资结构、基金收益、风险承担问题回归到合同约定、具体条款、合同解释问题,以便即使是对基金领域不熟悉的仲裁员,也可以快速理解双方的争议点,并对此进行判断,提高了庭审的效率。

最终,通过对案情的准确把握,充分的举证和有效论证,仲裁庭接受了代理人的大部分观点,做出了公平合理的裁决。该裁决的结果完全落入申请仲裁前,代理人向当事人报告的预期结果之内,当事人也对该结果表示满意。

当事人是香港居民,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了他在大陆投资的合法收益,并为他挽回了经济损失,体现了内地良好的司法环境和日益提升的司法水平。同时,对于发展迅速、但监管滞后的金融市场而言,本案也是一件通过法律的适用,解决投资者之间的利益纠纷,引领各方必须重合同、守契约、讲诚信的实践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