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新闻
首页 - 中心新闻 - 详细内容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的外商投资新办法

来源:无锡律师协会 时间:2020-01-11 23:55:23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联合制定三部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办法:《关于允许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关于简化登记材料开展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的试点办法》、《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士创办科技型企业试行办法》。这三部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办法适用于三省一市,即上海、江苏、浙江与安徽。

一、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在办法有效期间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境内居民(境内自然人)被允许在三省一市的地域范围内同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共同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或成为现存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股东。在《外商投资法》生效之前,这通常是不允许的。

目前已被废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企业被定义为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中国境内自然人在法条字面上被明确排除。而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中已明确,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此次办法的施行,也是《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确认的允许境内自然人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在地方性行政法规层面予以明确。

二、简化登记材料开展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

对于已经在三省一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且已经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同时在主体资格证明的有效期内,如果该外国投资者再向三省一市中其他任一省/市投资(例如绿地投资或外资并购)的,则无需再被要求提交新的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上述外国投资者仅需提供已设企业受理地市场监管局档案部门出具的加盖档案证明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由该登记机关出具的已收取主体资格证明原件的证明文件及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外国投资者通常情况下需要2-3周时间处理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事宜,再由我国驻外国投资者所在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该试点办法将为外国投资者在三省一市地域范围内的进一步投资提供便利。

三、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士创办科技型企业

在办法有效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自然人被允许创办或投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研发、生产、经营的企业。企业可以从事科技及科技相关的行业,但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除外。企业类型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被鼓励以自由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

这些举措将进一步简化外国投资者投资科技型企业的手续,外国投资者将无需再经历冗长的护照公证与认证程序。